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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
根据原环境保护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〔2017〕4号)的有关要求,对“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”验收报告进行信息公开。
(一)项目概况
“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”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选址于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岐山北工业街坊潮州路西侧C座301厂房(地理坐标:116°41′10.764″E,23°24′9.236″N),四周主要为已建成工业厂房等。项目实际投资500万元,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,租赁1幢已建成6层工业厂房的部分区域作为生产经营场所,占地面积873.3平方米,总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。
项目在建设过程中,相较于环评申报阶段,注塑机总体数量不变,部分注塑机选型有所变动,实际设计生产塑料制品2127吨/年。
(二)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
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委托广东粤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“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日用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”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,于2025年12月10日取得汕头市生态环境局《关于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日用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》(汕环金建〔2025〕65号)。
项目于2025年12月18日开始施工,于2026年5月14日竣工,并于2026年5月22日起开始环保设备调试工作,并在调试期间完成验收现场监测。建设单位已于调试开始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,登记编号:91440500MA52KERW9Y001Y。
项目自立项至调试过程中,无环境投诉、违法或处罚记录。
(三)验收结论
根据验收材料并对照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,“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”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验收技术规范/指南等相关要求,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执行了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制度,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,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,环保设施验收合格,污染物排放量符合环评及批复控制总量指标要求,总体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,验收组原则同意“博纳塑胶(汕头)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”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。
公示时间: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30日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张总 18023236968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可通过电话、信函等以方式向我司反馈情况、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附件:博纳验收资料公示版